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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流访问学者 (J-1、Q-1签证) 概 况 “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旨在促进在教育、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员的知识和技术交流。参加者包括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各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以研究培训和示范专业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访问学者。
“Q”国际文化交流计划则旨在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在历史、文化和传统方面的交流,并提供培训及就业机会。
特殊要求:学术准备 “J”交流访问者必须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以保证申请人在接收其的教育机构或其他研究机构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如果申请人的英文水平不足以让其完成整个学业。学院须出具文件证明为其安排特殊培训以提高其英语水平。
“Q” 交流访问者必须为18周岁以上;能将其国家文化特质完好表述的申请人。 医学教育与培训按照“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参加医学专业本科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几项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必须已经通过外国医学专业生考试。证明有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必须在完成交流项目后回国居住两年,必须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行考察咨询,教学或研究而不行医的医生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J-1签 证 必 备 的 材 料: 填妥英文的 DS-156(条形码表格)、 DS-157, DS-158 申请表。 在中信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810 元人民币)的收据。 SEVIS注册费收据(该费用可以在网上交付,具体网址为:www.fmjfee.com)。 一份完整的DS-2019表。参加“J”访问计划的学者必须出示由担保方出具的 DS-2019 表。 证明有足够的奖学金或个人的资金支付其所有的开销或者有为其开销所做的其他安排。“足够的资金”指申请人在美期间既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也不会靠未经批准的工作来支付其费用。 一本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这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母国有无法放弃的居住权,且还有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及其他相关联系以确保其在美国合法停留期限结束后回国。1952年修改后的美国移民法214b条款中指出,任何一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且无法向移民官证明其没有移民倾向的申请人将无法获签。
如有其它疑问,请浏览美国国务院网页http://travel.state.gov, 或与签证信息话务中心联系。从中国国内致电者可拨打电话4008-872-333或上海本地电话(021)3881-4611。从中国国外致电者可拨打号码(86-21) 3881- 4611。请注意由此产生的国内或国际长途电话费将由致电者完全负担。关于签证信息话务中心的详细信息,请点击这里。
二、学生签证指南 (F-1, M-1 签证) 学生签证申请人请注意,即便你是符合该签证要求的申请人,领馆也不能早于I-20上注明的入学日期前120天前签发签证。学生申请人可以在120天之前申请,即使符合条件,也只能在开学前120天内获得签证。学生签证申请人还需注意的是,通常美国移民局不会允许学生在开学前30天入境。所以领馆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时将以上因素考虑在内。
所有 F1、M1 申请人必须出示其录取学校所发的有效的 SEVIS I-20表。 SEVIS指的是学生及交流学者信息系统,其系统由DHS(从前称为INS)直接管理。任何一于2003年2月15日后发放的I-20表必须是SEVIS表的格式,另一方面I-20表中所包含的学生信息也会被存入SEVIS系统中。签证官只有在确认了SEVIS系统中申请人的电子信息后方会考虑是否颁发签证。2003年2月15日以前发放的ISEAS系统I-20表仍在使用,但需注意的是,一旦签证官无法在ISEAS系统中找到该时段学生申请人的有关电子信息,校方则需给学生发放一张新的SEVIS I-20表。SEVIS及ISEAS系统同样适用于学生家属,即F-2,M-2申请人。
F-及M-类学生签证申请人除了提供I-20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英文DS—156表且此表须用条形码(请注意领馆不再接受非条形码表格),并在英文表上贴上一张6个月内的50mm*50mm的正方形照片; 英文DS—158表;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则还需填英文DS—157表; $100美元SEVIS注册费收据(该费须在网上交付,网址为:www.fmjfee.com) 为获得美国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唯一的目的(而不是首要的目的)是学习; 他们有能力并愿意做全日制学生; 在不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的前提下,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学费、生活费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全部费用;他们有不可分离的社会、经济和其它因素使其在完成计划的学业后离开美国。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已无条件地被有资格招收留学生的院校录取。学校必须提供填写完整的SEVISI-20表和录取通知。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该证明他们有能力顺利地完成学业,并出具一些能证明自己学习能力和教育背景的资料,如:毕业证书、成绩单(包括所学的科目及成绩)以及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成绩(如GRE、GMAT、TOEFL 等)。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在美完成学业后有归国计划。他们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来证明这一点。比如:他们可以表明中国需要他们在美国所学的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来自一流学校、归国后能获得一份很好的工作。
学生签证申请人可能会在获签前因其所学科目或学习背景面临一些安全调查。为使该调查过程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学生签证申请人在面试时带好相关简历、曾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将要学习科目的信息、学习所涉及的领域及导师的有关信息。通常完成该调查过程需4-6周甚至更长的时间。请此类申请人在安排面试及行程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三、商 务 签 证 和 旅 游 签 证(B-1, B-2)
为了获得赴美商务或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赴美的目的仅为短期的商务活动或旅游。申请人需证明其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在本国有紧密的社会、经济和其它关系能使其在短期合法的在美停留后回国。根据 1952 年 《移 民 与 国 籍 法》 修正案条款中第 214 (b)条款,申请人只有通过向领事官员证明上述因素以消除其移民倾向后方可获得领事官员签发的签证。
签 证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B-1 签 证:B-1签证是签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的。商务活动包括协商合同、参展和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及与美方客户洽谈协商。B-1签证持有人不得在美工作。B-1签证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携带其拟在美从事商务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发自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详细说明访美目的,与美方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如赴美检测、购买机器、软件或其它设备,请提供该设备的相关信息,如产品宣传手册或产品目录等。申请人还应带好其与中国有着紧密联系的证明,该类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明细单、公司在职证明、资产证明、结婚证、家庭照片、及以往赴美证明。 B-2 签 证:B-2 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的,包括观光、治病、探亲访友以及参加会议。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B-2签证申请人在面谈时可带上美方亲友的邀请信,准备参会或参加旅行团的申请人需带好相关确认函,申请人经济能力和赴美目的的证明,或在美亲戚或朋友愿意负担该申请人在美其间所有费用的证明。其它可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材料如结婚证、在职证明、银行存折、及工资单等也很重要。
四、新闻和广播媒体业者的美国签证类型 美国签发给新闻和广播媒体的非移民签证因访美目的不同而种类不同。
以进行现场实事报道为目的而去美国的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业及其它媒体组织的工作人员应签发I(媒体代表)签证。申请者须提供媒体工作资格证明。自由职业的记者必须在面谈时出具现有雇佣合同。 作为普通与会者赴美国参加会议,而不报道会议;或赴美国购买或销售媒体设备或播映权的媒体代表,一般被认为是普通商务访问者。在美国度假而不进行报道的媒体代表一般被认为是普通旅游者。以上个人可持B类签证。 媒体工作者参与电影制片或发行,只有在电影的内容旨在传播信息或新闻时媒体人员才能持有I 签证。电影不能主要用于商业娱乐或广告目的。此外,电影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发行区域须在美国以外,申请者须持有专业记者协会出具的资格证明。 I 签证不能用于参加艺术类节目,或商业娱乐广告类节目的制作。这些制作需要申请暂时工作签证(通常是H, O, P, Q或L 类签证),并需要一份申请书,在签证面谈前得到国土安全部,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部的批准。电视、广播和电影制作公司最好从律师事务所找一名有媒体工作经验、可为目前制作的项目提供特别建议的专家律师。
欲进一步了解I签证和B签证,请浏览美国国务院网页: http://travel.state.gov/visa/temp/types/types_1276.html
欲进一步了解如何申请暂时工作签证,请浏览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部网页: http://uscis.gov/graphics/services/tempbenefits/TempWorker.htm
五、美国工作签证 (H, L, O, P, Q Visas) H,L,O,P 和 Q 签证是为在美国工作的申请人发放的签证。这几种签证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其他机构首先要在美国移民局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批准书。如果被批准,雇佣公司将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申请签证的 I—797 表。
"H" 签 证:H 签证签发给到美国短期工作的申请人。
批准书必须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 申请赴美工作签证,须本人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原件和I-129复印件后方可预约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转换了身份,其批准书不必从移民局寄至使馆,但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必须出示 I—797 表的原件。 建议所有申请人面谈时出示 I-129 表复印件。 "L" 签 证:L 签证签发给将被派往去美国分公司或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需将在美国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除要交纳人民币 810 元之外,签证被批准后,还须交纳签证费 996 元(120美元)。自2005年3月8日起,“Blanket L”的申请者必须额外支付500美元的费用。
L 签证的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美国移民局的批准。 申请人本人收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797表原件和I-129复印件后方可预约申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转换了身份。申请人必须在面试时出示 I-797 表原件。 建议所有申请人面试时出示 I-129 表复印件。 O, P, Q 签证: 这几种签证签发给去美国进行表演、教学或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表演者或有特殊才能的表演者或专业人员。
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批准。 申请者在收到获批准的I-797原件和被证明的I-129复印件之前,不得申请签证。
六、过境签证 (C-1) 过境签证颁发给经美国境内立即转往其他国家的外国公民。 在中国申请美国过境签证,申请者须拨打电话 (86) 4008-872-333 ,或上海本地电话 (86-21) 3881-4611预约面谈,并在预约之日携所有必要材料赴大使馆或相关总领事馆参加面谈。
过境签证申请者须呈交: 填妥的 DS-156、 DS-157申请表 两张两寸彩色近照 在中信实业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的收据 赴目的地国的签证和解释前往原因的材料 证明他们会返回祖国, 或永远留在除美国外的第三国的材料 如果申请者已经预订机票,可以提供飞行时间表.
为了美国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过境免签项目”(TWOV) 自2003年8月2日起无限期中止. 自2003年8月2日起, 原“过境免签项目”(TWOV)下获准进入美国的游客现无签证不得过境. 这一改变不会影响“免签证计划”(VWP)下获准入境的人员.
七、配偶子女探亲签证 (F-2, J-2, L-2, H-4 Visas) 要获得去美国短期逗留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 F-1, J-1, M-1, H-1, H-2 或 L-1 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且其希望单独进入美国与上述签证持有者团聚。 申请非移民签证须知: F-2 签 证:签发给留学生 (F-1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J-2 签 证:签发给访问学者 (J-1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M-2 签 证:签发给参加专业的或其他被承认的非学术机构的培训的留学生(M-1 签 证 持 有 者) 的配偶、子女。 H-4 签 证:签发给赴美短期工作人员( H-1 或 H-2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L-2 签 证:签发给跨国公司经理(L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和在美国的签证持有人的关系。比如:结婚证书原件,出生证明,相片等等。 在中信实业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 ( 810 元人民币) 的收据。 提供说明在美国亲属身份的证明。比如:赴美时护照及签证的复印件,相关的申请学生签证的 I-20 表格,交流学者签证的 DS-2019 表格或短期工作签证的 I-797 表格。 在美学习或工作的F-1、J-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也就是F-2、J-2申请人需提供其相应的I-20或DS-2019表。 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使其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或不会在美国寻求非法就业。
八、父母申请赴美探亲签证须知 经常有中国学生、工人和永久居民咨询如何使其父母符合申请赴美旅游签证要求,从而获签。根据我们的经验,有资格获得签证的父母很多,但也有不少父母在美国停留的时间超出其在申请表上所写的时间,或非法居留。 在判定此类旅游签证时,签证官会着重看申请人是否与中国有不可分离的约束力: 如果申请人去过美国,他们在美国停留了多长时间?如果他们在美国停留超过6个月,则必须得到移民局的批准。(注意:申请人面谈时请带上美国移民局的延期批准证明。) 尽管向移民局申请延长是合法的,但我们并不鼓励这样的做法。原因是以往在美停留超过六个月的申请人很难证明他们与中国有不可分离的约束力。 如果申请人去过美国,他们回到中国多久了?申请人须将中国做为其主要居住国,并与停留在美国相比,花更长的时间呆在母国。那些历来出国记录显示想通过非移民签证频繁停留在美国(以逃避正常移民签证申请步骤)的申请人则无法获签非移民签证。 申请人在国内有几个孩子和孙子(女)?他们与国内的亲属有更牢固的联系还是与在美国亲属的联系更强? 在美国的亲属是否经常回中国探亲,从而可得出其与中国亲属有紧密关系的结论?那些在美亲属不回中国探亲的申请人则很难证明其与中国的联系强于美国。(目前的“常规”是不回国,而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申请人是否还工作?如果是,工作性质是什么?收入是多少?如果已退休,有哪些可决定申请人会持续在一年中将大部分时间留在中国的因素?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关系到申请人是否符合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15)B条的规定,关系到他们是否可以证明自己在美国之外的国家有永久住处,并且不准备放弃。换言之,在国外居留一年左右的申请人难以证明自己在中国有极强的社会和职业约束力以确保他们在美国做短暂停留后按时回国。我们建议申请人准备好在面谈时说明上述情况。 经常有年长的申请人不明白为什么他们从美国回到中国后再申请赴美签证时会被拒签,即使他们有移民局的延期批准书也不能获得签证。通常,这些申请人在美国居住了一年或更长时间,回中国不久即又申请赴美签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社会和职业约束力以确保他们回国,因此他们不符合再获得签证的条件。这种情况下的父母最好邀请他们在美国的亲人回中国探亲。
九、国籍为中国以外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之相关信息 如你不是中国公民且需要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请按以下步骤申请: 如你是参加免签证项目(简称VWP)国家的公民,行程的主要目的是商务或旅游且行程不超过90天,则无需签证。自2004年10月24日起,所有免签项目的参与者必须持机器可读护照入境。没有机器可读护照的旅行者则不符合免签证项目的要求且必须申请签证。关于免签证国家的清单及详细信息请参考美国国务院的网页:http://travel.state.gov/visa/temp/without/without_1990.html 申请签证时你无需递交中文申请表,只需根据申请签证的种类递交相应的英文申请表格。所有申请人必须强制使用带有条形码的DS-156表,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还须填写DS-157表,而申请学生和交流学者签证(F、M、J签证)的申请人则须填写DS-158表。 请带好你在上海领事区(上海领事区包括上海、安徽、江苏和浙江)工作和居住的证明,如工作、居住许可,工作合同,房屋租约等。如你没有长期在上海领事区工作、居住,我们建议你在母国或与你有着紧密联系的国家/地区申请。为符合大部份非移民签证种类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与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有着不可分离的约束力。 根据国籍的不同,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除人民币810元申请费以外的对等签出费。该额外费用只在签出后收取,申请人在与签证官面谈后可在领事处付款窗口支付该款项。有关对等签出费用的国家清单,请点击以下网页:http://travel.state.gov/visa/frvi/fees/fees_1341.html
中信银行免面谈项目则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 1. 上次签证由驻沪总领事馆签出 2. 最后一次赴美停留时间没有超过30天 3. 在上次签证过期后的12个月之内申请 4. 不持含对等签出费国家的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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